【壓縮機網】近日,國家工信部聯合發改委、財政部等十多個國家政府部門,發布了《十六部門關于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的指導意見》。
《意見》將以鋼鐵、煤炭、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為重點,通過完善綜合標準體系,嚴格常態化執法和強制性標準實施,促使一批能耗、環保、安全、技術達不到標準和生產不合格產品或淘汰類產能(以上即為落后產能),依法依規關停退出,產能過剩矛盾得到緩解,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產業結構持續優化升級。
主要任務
(1)能耗方面。嚴格執行節約能源法,對達不到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要求的產能,應在6個月內整改;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過3個月的延期申請;逾期未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標的,依法關停退出。
(2)環保方面。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超過大氣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違反固體廢物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超過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排污的企業,責令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3)質量方面。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法,對相關產品質量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產能,依法查處并責令停產整改;在6個月內未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依法關停退出。
(4)安全方面。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產能,立即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吊銷其相關證照。
(5)技術方面。按照有關產業政策規定,淘汰相關工藝技術裝備,須拆除相應主體設備。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立即拆除;暫不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立即斷水、斷電,拆除動力裝置,封存主體設備(生產線),企業向社會公開承諾不再恢復生產,同時在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網站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并限時拆除。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地條鋼”行為,依法全面拆除生產建筑用鋼的工頻爐、中頻爐等裝備。
(6)產能退出。通過依法關停、停業、關閉、取締整個企業,或采取斷電、斷水,拆除動力裝置,封存主體設備等措施淘汰相關主體設備(生產線),使相應產能不再投入生產。
政策措施
(1)加大資金扶持。充分利用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差別電價加價收入和省級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獎勵資金等,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安置、轉產轉型等予以支持。
(2)加大技術扶持。加強規劃引導和行業準入(規范)管理,通過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引導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升級,降低產能改造成本,提高運營效率。
(3)執行價格政策。對鋼鐵、水泥、電解鋁等行業能耗、電耗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產能,以及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淘汰類的產能,執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等差別化能源資源價格。
(4)落實差別化信貸政策。落實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對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動退出低端低效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實施兼并重組的企業,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積極予以信貸支持。對未按期退出落后產能的企業,嚴控新增授信,壓縮退出存量貸款。運用市場化手段妥善處置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
(5)嚴格執法監管。加大節能監察力度,全面調查重點行業能源消耗情況,嚴格依法處置主要工序或單位產品能源消耗不達標的企業。
強化環保執法,督促企業全面落實環保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處理環境違法行為,進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
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執法,全面調查生產許可獲證企業生產狀況和生產條件,嚴厲打擊無證生產等違法行為。對因工藝裝備落后、環保和能耗不達標被依法關停的企業,注銷生產許可證。
嚴格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組織檢查重點行業安全生產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
(6)強化懲戒約束。對未按期完成落后產能退出的企業,由相關部門將有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在“信用中國”網站等平臺公布,在土地供應、資金支持、稅收管理、生產許可、安全許可、債券發行、融資授信、政府采購、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投標等方面,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和信用約束。
《意見》解讀
1.《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落后產能本質是嚴重浪費資源、嚴重污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生產能力。落后產能的大量存在,不僅使得行業整體技術水平低、競爭力差,而且物耗能耗高、污染排放大,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安全生產條件差,產品質量無保障,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留下很大隱患。淘汰落后產能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要內容,是落實去產能的重要手段,是治理霧霾的迫切需要,也是促進產業優化升級和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重要途徑。
2.此次出臺的《指導意見》有哪些新特點?
淘汰落后產能原有的一些工作方式方法難以適應。工作中法律手段、經濟辦法運用不夠充分,市場化、法治化退出機制不健全;鋼鐵、煤炭等行業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尚未根本扭轉,仍需淘汰一批落后產能;一些行業能耗、環保、質量、安全等達不到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產能,亟需依法依規予以關閉淘汰。
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總體要求,《指導意見》在吸收以往工作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相關工作要求,核心是落實“四法一政策”,即落實節約能源法、環境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安全生產法等4部法律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等產業政策關于淘汰落后產能的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五個新特點:
一是手段上更加突出依法淘汰。強化法律法規約束,加強節能監察、環保執法、質量監督和安全生產監管等執法檢查。強化強制性標準執行,對能耗、環保、安全生產達不到標準和生產不合格產品或淘汰類產能,依法依規關停退出。
二是方式上更加突出多標準協同推進。工作方式從“十二五”期間主要以工藝技術、裝備規模為標準組織實施,轉向以能耗、環保、質量、安全、技術等多標準協同推進,更多地發揮能耗、環保、質量、安全標準的約束作用。
三是監督上更加突出信息公開。不僅要求地方相關執法部門定期公布能耗、環保、質量、安全不達標應限期整改的企業名單,即“黃牌”名單,以及經整改后仍不達標、已依法關閉的企業名單,即“紅牌”名單,還要求地方工作牽頭部門匯總后,在政府網站公告年度落后產能退出企業名單、設備(生產線)和產能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是約束機制上更加突出信用懲戒。對未按期完成落后產能退出的企業,將有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信用中國”網站等平臺公布,并在土地供應、資金支持、稅收管理、生產許可、安全許可、債券發行、融資授信、政府采購、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投標等方面,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和信用約束。
五是行業上更加突出產能過剩和環境治理重點行業。集中力量抓好鋼鐵、煤炭、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同時又兼顧地方實際,各地可結合本地區產業發展實際和結構調整需要,擴大行業范圍。
3.如何確保落后產能切實淘汰,不死灰復燃?
《指導意見》明確了落后產能的退出標準:按照能耗、環保、質量、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依法關停、停業、關閉、取締的企業,必須使相應產能不再投入生產。按照有關產業政策規定,淘汰相關工藝技術裝備,須拆除相應主體設備。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立即拆除;暫不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立即斷水、斷電,拆除動力裝置,封存主體設備(生產線),企業向社會公開承諾不再恢復生產,同時在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網站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并限時拆除。
為確保落后產能真正淘汰,不出現死灰復燃,工作中要落實好3個責任:一是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企業應主動按照淘汰落后產能要求關停、拆除或封存主體設備,使其不再具備恢復生產的條件。二是落實地方政府工作責任。地方政府對本地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負總責,應切實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將工作落實到位,做到落后產能真去真退。三是落實相關部門監管責任。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對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實施監管,尤其是要切實采取斷電、斷水等有效措施,防范已淘汰的落后產能重新啟用。
《意見》將以鋼鐵、煤炭、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為重點,通過完善綜合標準體系,嚴格常態化執法和強制性標準實施,促使一批能耗、環保、安全、技術達不到標準和生產不合格產品或淘汰類產能(以上即為落后產能),依法依規關停退出,產能過剩矛盾得到緩解,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產業結構持續優化升級。
主要任務
(1)能耗方面。嚴格執行節約能源法,對達不到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要求的產能,應在6個月內整改;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過3個月的延期申請;逾期未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標的,依法關停退出。
(2)環保方面。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超過大氣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違反固體廢物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超過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排污的企業,責令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3)質量方面。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法,對相關產品質量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產能,依法查處并責令停產整改;在6個月內未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依法關停退出。
(4)安全方面。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產能,立即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吊銷其相關證照。
(5)技術方面。按照有關產業政策規定,淘汰相關工藝技術裝備,須拆除相應主體設備。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立即拆除;暫不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立即斷水、斷電,拆除動力裝置,封存主體設備(生產線),企業向社會公開承諾不再恢復生產,同時在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網站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并限時拆除。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地條鋼”行為,依法全面拆除生產建筑用鋼的工頻爐、中頻爐等裝備。
(6)產能退出。通過依法關停、停業、關閉、取締整個企業,或采取斷電、斷水,拆除動力裝置,封存主體設備等措施淘汰相關主體設備(生產線),使相應產能不再投入生產。
政策措施
(1)加大資金扶持。充分利用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差別電價加價收入和省級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獎勵資金等,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安置、轉產轉型等予以支持。
(2)加大技術扶持。加強規劃引導和行業準入(規范)管理,通過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引導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升級,降低產能改造成本,提高運營效率。
(3)執行價格政策。對鋼鐵、水泥、電解鋁等行業能耗、電耗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產能,以及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淘汰類的產能,執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等差別化能源資源價格。
(4)落實差別化信貸政策。落實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對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動退出低端低效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實施兼并重組的企業,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積極予以信貸支持。對未按期退出落后產能的企業,嚴控新增授信,壓縮退出存量貸款。運用市場化手段妥善處置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
(5)嚴格執法監管。加大節能監察力度,全面調查重點行業能源消耗情況,嚴格依法處置主要工序或單位產品能源消耗不達標的企業。
強化環保執法,督促企業全面落實環保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處理環境違法行為,進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
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執法,全面調查生產許可獲證企業生產狀況和生產條件,嚴厲打擊無證生產等違法行為。對因工藝裝備落后、環保和能耗不達標被依法關停的企業,注銷生產許可證。
嚴格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組織檢查重點行業安全生產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
(6)強化懲戒約束。對未按期完成落后產能退出的企業,由相關部門將有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在“信用中國”網站等平臺公布,在土地供應、資金支持、稅收管理、生產許可、安全許可、債券發行、融資授信、政府采購、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投標等方面,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和信用約束。
《意見》解讀
1.《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落后產能本質是嚴重浪費資源、嚴重污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生產能力。落后產能的大量存在,不僅使得行業整體技術水平低、競爭力差,而且物耗能耗高、污染排放大,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安全生產條件差,產品質量無保障,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留下很大隱患。淘汰落后產能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要內容,是落實去產能的重要手段,是治理霧霾的迫切需要,也是促進產業優化升級和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重要途徑。
2.此次出臺的《指導意見》有哪些新特點?
淘汰落后產能原有的一些工作方式方法難以適應。工作中法律手段、經濟辦法運用不夠充分,市場化、法治化退出機制不健全;鋼鐵、煤炭等行業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尚未根本扭轉,仍需淘汰一批落后產能;一些行業能耗、環保、質量、安全等達不到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產能,亟需依法依規予以關閉淘汰。
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總體要求,《指導意見》在吸收以往工作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相關工作要求,核心是落實“四法一政策”,即落實節約能源法、環境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安全生產法等4部法律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等產業政策關于淘汰落后產能的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五個新特點:
一是手段上更加突出依法淘汰。強化法律法規約束,加強節能監察、環保執法、質量監督和安全生產監管等執法檢查。強化強制性標準執行,對能耗、環保、安全生產達不到標準和生產不合格產品或淘汰類產能,依法依規關停退出。
二是方式上更加突出多標準協同推進。工作方式從“十二五”期間主要以工藝技術、裝備規模為標準組織實施,轉向以能耗、環保、質量、安全、技術等多標準協同推進,更多地發揮能耗、環保、質量、安全標準的約束作用。
三是監督上更加突出信息公開。不僅要求地方相關執法部門定期公布能耗、環保、質量、安全不達標應限期整改的企業名單,即“黃牌”名單,以及經整改后仍不達標、已依法關閉的企業名單,即“紅牌”名單,還要求地方工作牽頭部門匯總后,在政府網站公告年度落后產能退出企業名單、設備(生產線)和產能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是約束機制上更加突出信用懲戒。對未按期完成落后產能退出的企業,將有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信用中國”網站等平臺公布,并在土地供應、資金支持、稅收管理、生產許可、安全許可、債券發行、融資授信、政府采購、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投標等方面,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和信用約束。
五是行業上更加突出產能過剩和環境治理重點行業。集中力量抓好鋼鐵、煤炭、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同時又兼顧地方實際,各地可結合本地區產業發展實際和結構調整需要,擴大行業范圍。
3.如何確保落后產能切實淘汰,不死灰復燃?
《指導意見》明確了落后產能的退出標準:按照能耗、環保、質量、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依法關停、停業、關閉、取締的企業,必須使相應產能不再投入生產。按照有關產業政策規定,淘汰相關工藝技術裝備,須拆除相應主體設備。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立即拆除;暫不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立即斷水、斷電,拆除動力裝置,封存主體設備(生產線),企業向社會公開承諾不再恢復生產,同時在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網站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并限時拆除。
為確保落后產能真正淘汰,不出現死灰復燃,工作中要落實好3個責任:一是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企業應主動按照淘汰落后產能要求關停、拆除或封存主體設備,使其不再具備恢復生產的條件。二是落實地方政府工作責任。地方政府對本地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負總責,應切實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將工作落實到位,做到落后產能真去真退。三是落實相關部門監管責任。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對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實施監管,尤其是要切實采取斷電、斷水等有效措施,防范已淘汰的落后產能重新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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