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縮機網】一、法律法規
所依據的法律法規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外,新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擴大《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適用范圍。
![發改委、國監總局新版《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解讀](/uploadfile/2016/0425/20160425112931466.jpg)
二、名詞變更
1、統一采用“能效”替代“能源效率”,更通俗易懂。
2、將“能源消耗量”改為“能效指標”,準確地界定了能效標識標注內容,能效標識主體上的能效指標范圍較能源消耗量大,且能夠全面標注產品的能效性能。
3、用“實行能效標識管理”代替“實行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制度”,更準確地描述了能效標識在國家節能減排和產品質量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強調其在用能產品方面的管理作用。
三、明確相關主體
1、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制定主體為“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
2、明確了標識印制、使用的主體為“生產者和進口商”。
3、明確向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授權的機構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備案能效標識及相關信息。
4、新辦法明確由三部委制定并公布《目錄》,規定統一適用的產品能效標準、實施規則、能效標識樣式和規格。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認監委的基礎上增加了國家質檢總局。
四、能效標識具體規范
1、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能效標識樣式、規格以及標注規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標識。
2、限定使用能效標識的產品為列入《目錄》的用能產品。
3、明確能效標識內容應包括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突出“強制性國家標準”,避免指向不明的狀況發生。
4、增加了對“能效信息碼”的規定,此規定簡化了能效標識信息核查過程。統一在標識上增加二維信息碼的標注,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提高執法效率,增強能效標識信息可讀性和公信力。
5、對于被列入國家“領跑者”目錄的產品,能效標識上還應加施能效“領跑者”相關信息。
五、網絡交易
1、增加了對的這一場景的規定,要求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能效標識。
2、網絡交易場景下使用的能效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并清晰可辨。
六、檢測要求
1、規范了產品檢測渠道的相應要求,由以能力的主觀資質認定到硬件、實驗室資質為認定依據:如企業自行檢測,要求企業具有“自有檢測實驗室”,且自有實驗室應具備按照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測的能力。如委托第三方,則需要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取得資質認定。規范了鼓勵檢驗檢測實驗室獲得國家資質認可的說法。
2、明確了檢測過程應嚴格依據“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而非“能源效率國家標準”,突出強制性國標。
3、檢測機構偽造檢驗檢測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能效檢測報告的,授權機構將自發現之日起一年內不再采信其檢驗檢測結果。
七、備案
1、調整了生產者或進口商的備案申請時間,由使用能源效率標識之日起30日內修改至生產者應當于出廠前、進口商應當于進口前。
2、因具體實施過程中資料提交方式可能隨信息技術的發展而調整,因此刪除了備案過程具體提交方式的羅列。
3、不必提交初始使用日期等其他有關材料;將“初始使用日期”改為“產品配置清單”。
4、增加進口商營業執照、產品基本配置清單等有關材料;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實驗室檢測能力證明材料(包括實驗室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測管理規范),已經獲得國家認可機構認可的,還應當提供相應認可證書復制件;利用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證書復制件。
5、備案時授權機構核驗的內容除了能效標識外,還包括生產者和進口商所使用的產品能效檢測報告。
6、明確規定授權機構公告備案信息的時限: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能效標識的備案工作,并于備案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告備案的能效標識樣本。
八、監督管理
1、強調監管范圍包括網絡商品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臺(場所)以及檢測機構。
2、要求銷售者建立提前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尤其是網絡商品經營者以及第三方交易平臺(場所),通過保證售前能效質量,保護消費者權益,避免監管灰色地帶。
3、對于未按本版辦法要求的,需及時采取措施制止銷售行為。
【壓縮機網】一、法律法規
所依據的法律法規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外,新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擴大《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適用范圍。
二、名詞變更
1、統一采用“能效”替代“能源效率”,更通俗易懂。
2、將“能源消耗量”改為“能效指標”,準確地界定了能效標識標注內容,能效標識主體上的能效指標范圍較能源消耗量大,且能夠全面標注產品的能效性能。
3、用“實行能效標識管理”代替“實行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制度”,更準確地描述了能效標識在國家節能減排和產品質量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強調其在用能產品方面的管理作用。
三、明確相關主體
1、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制定主體為“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
2、明確了標識印制、使用的主體為“生產者和進口商”。
3、明確向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授權的機構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備案能效標識及相關信息。
4、新辦法明確由三部委制定并公布《目錄》,規定統一適用的產品能效標準、實施規則、能效標識樣式和規格。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認監委的基礎上增加了國家質檢總局。
四、能效標識具體規范
1、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能效標識樣式、規格以及標注規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標識。
2、限定使用能效標識的產品為列入《目錄》的用能產品。
3、明確能效標識內容應包括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突出“強制性國家標準”,避免指向不明的狀況發生。
4、增加了對“能效信息碼”的規定,此規定簡化了能效標識信息核查過程。統一在標識上增加二維信息碼的標注,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提高執法效率,增強能效標識信息可讀性和公信力。
5、對于被列入國家“領跑者”目錄的產品,能效標識上還應加施能效“領跑者”相關信息。
五、網絡交易
1、增加了對的這一場景的規定,要求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能效標識。
2、網絡交易場景下使用的能效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并清晰可辨。
六、檢測要求
1、規范了產品檢測渠道的相應要求,由以能力的主觀資質認定到硬件、實驗室資質為認定依據:如企業自行檢測,要求企業具有“自有檢測實驗室”,且自有實驗室應具備按照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測的能力。如委托第三方,則需要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取得資質認定。規范了鼓勵檢驗檢測實驗室獲得國家資質認可的說法。
2、明確了檢測過程應嚴格依據“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而非“能源效率國家標準”,突出強制性國標。
3、檢測機構偽造檢驗檢測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能效檢測報告的,授權機構將自發現之日起一年內不再采信其檢驗檢測結果。
七、備案
1、調整了生產者或進口商的備案申請時間,由使用能源效率標識之日起30日內修改至生產者應當于出廠前、進口商應當于進口前。
2、因具體實施過程中資料提交方式可能隨信息技術的發展而調整,因此刪除了備案過程具體提交方式的羅列。
3、不必提交初始使用日期等其他有關材料;將“初始使用日期”改為“產品配置清單”。
4、增加進口商營業執照、產品基本配置清單等有關材料;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實驗室檢測能力證明材料(包括實驗室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測管理規范),已經獲得國家認可機構認可的,還應當提供相應認可證書復制件;利用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證書復制件。
5、備案時授權機構核驗的內容除了能效標識外,還包括生產者和進口商所使用的產品能效檢測報告。
6、明確規定授權機構公告備案信息的時限: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能效標識的備案工作,并于備案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告備案的能效標識樣本。
八、監督管理
1、強調監管范圍包括網絡商品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臺(場所)以及檢測機構。
2、要求銷售者建立提前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尤其是網絡商品經營者以及第三方交易平臺(場所),通過保證售前能效質量,保護消費者權益,避免監管灰色地帶。
3、對于未按本版辦法要求的,需及時采取措施制止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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