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縮機網】各地級以上市(不含深圳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局,順德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財稅局,財政省直管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局,有關單位:
一、補貼標準
補貼標準原則上按《廣東省電機能效提升補貼實施細則》(粵財工〔2013〕389號)、《關于提高注塑機(含擠出機)節能改造項目省補貼標準的通知》(粵經信節能〔2015〕200號)執行。
二、申報要求
申報要求繼續按《廣東省電機能效提升補貼實施細則》(粵財工〔2013〕389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省電機能效提升補貼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經信節能函〔2014〕1184號)、《關于省電機能效提升補貼有關問題的復函》(粵經信節能函〔2015〕2545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三、修改部分文件條款
(一)《廣東省電機能效提升補貼實施細則》(粵財工〔2013〕389號)第二點第三款。將“節能技術服務單位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對電機系統開展節能改造”,修改為“節能技術服務單位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更換高效電機或對電機系統開展節能改造”。
(二)《關于進一步規范省電機能效提升補貼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經信節能函〔2014〕1184號)第一點第三款。將“列入《國家重點推廣的電機節能先進技術目錄》中的技術除外”,修改為“列入《國家重點推廣的電機節能先進技術目錄》中的技術和直接更換高效電機項目除外”。
四、做好資金清算
(一)各地應會同財政部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補貼期內預計使用資金情況進行摸底,填寫《廣東省電機能效補貼資金預計使用情況表》(附件1),于2017年10月31日前聯合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
(二)補貼期結束后,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清算,填寫《廣東省電機能效補貼資金清算表》(附件2),于2018年3月30日前聯合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財政將根據各地上報情況,收回多余資金、補足差額資金。
(三)財政省直管縣(市、區)由地級以上市匯總后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2017年6月12日
一、補貼標準
補貼標準原則上按《廣東省電機能效提升補貼實施細則》(粵財工〔2013〕389號)、《關于提高注塑機(含擠出機)節能改造項目省補貼標準的通知》(粵經信節能〔2015〕200號)執行。
二、申報要求
申報要求繼續按《廣東省電機能效提升補貼實施細則》(粵財工〔2013〕389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省電機能效提升補貼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經信節能函〔2014〕1184號)、《關于省電機能效提升補貼有關問題的復函》(粵經信節能函〔2015〕2545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三、修改部分文件條款
(一)《廣東省電機能效提升補貼實施細則》(粵財工〔2013〕389號)第二點第三款。將“節能技術服務單位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對電機系統開展節能改造”,修改為“節能技術服務單位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更換高效電機或對電機系統開展節能改造”。
(二)《關于進一步規范省電機能效提升補貼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經信節能函〔2014〕1184號)第一點第三款。將“列入《國家重點推廣的電機節能先進技術目錄》中的技術除外”,修改為“列入《國家重點推廣的電機節能先進技術目錄》中的技術和直接更換高效電機項目除外”。
四、做好資金清算
(一)各地應會同財政部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補貼期內預計使用資金情況進行摸底,填寫《廣東省電機能效補貼資金預計使用情況表》(附件1),于2017年10月31日前聯合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
(二)補貼期結束后,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清算,填寫《廣東省電機能效補貼資金清算表》(附件2),于2018年3月30日前聯合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財政將根據各地上報情況,收回多余資金、補足差額資金。
(三)財政省直管縣(市、區)由地級以上市匯總后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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